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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城商初字第17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与魏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魏洁,倪淑玲,张诗兴,贾相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商初字第1724号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刘军,行长。委托代理人钱曰岭,男,生于1963年10月25日,汉族,该行客户经理,住济南市。被告魏洁,女,生于1971年11月20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告倪淑玲,女,生于1986年4月22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告张诗兴,男,生于1967年4月19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告贾相春,男,生于1966年1月21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与被告魏洁、被告倪淑玲、被告张诗兴、被告贾相春金融纠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8元,由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张晓春人民陪审员  张希英人民陪审员  李 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晓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