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322民初27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骆秋梁与张甫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秋梁,张甫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2713号原告骆秋梁。被告张甫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骆秋梁诉被告张甫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秋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方 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姜 媛书 记 员  胡 汛书 记 员  周业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