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2民初29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田加德与江苏省铜山电缆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加德,江苏省铜山电缆厂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民初2968号原告田加德。被告江苏省铜山电缆厂,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铜山镇同昌街北京北路。法定代表人高凤华,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加德诉被告江苏省铜山电缆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加德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加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田加德负担。审判员 史 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铭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