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406民初26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406民初2649号原告吴某某。委托代理人付莹莹,系辽宁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某。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3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所亮独任审理。原告吴某某及委托代理人付莹莹、被告韩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某诉称,原、被告XXXX年自由恋爱相识,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现已成年,原、被告感情一直不好,故起诉离婚。被告韩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我认为感情没有破裂,家庭支出都由我一人承担,在起诉离婚前一天,我们还在一起吃饭,原告写条离家出走后我还给女儿打过电话,我们曾经确实吵过架,但是经过家庭调解我们和好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女韩某甲。婚初感情尚好,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纠纷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笔录、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这些证据已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现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纠纷,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只要原被告之间加强沟通、相互理解和相互信任,夫妻关系仍存在和好可能。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吴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依法交纳上诉费后,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所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瑶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