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3民初4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尚先锋与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政府、阜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先锋,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政府,阜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刘云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3民初482号之一原告:尚先锋,男,198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云凯,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标,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法定代表人:张银军,区长。委托代理人:程东方,安徽金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恒,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刘云,女,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委托代理人:来洪兵,系刘云丈夫。委托代理人:薛长兵,安徽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尚先锋诉被告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政府、阜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刘云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尚先锋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政府、阜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刘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先锋撤回对被告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政府、阜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刘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尚先锋负担。审判员 郝芝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 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