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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02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马欢与浙江万邦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万邦置业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欢,浙江万邦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万邦置业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2207号申请执行人马欢,被执行人浙江万邦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为军。被执行人浙江万邦置业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邵为军。申请执行人马欢与被执行人浙江万邦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万邦置业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一初字第005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浙江万邦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万邦置业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万邦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万邦置业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余志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罗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