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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5执恢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乔井德与被执行人隆化县金鑫铁选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井德,隆化县金鑫铁选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5执恢202号申请执行人乔井德,男,住隆化县。被执行人隆化县金鑫铁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隆化县。法定代表人肖辉成,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乔井德与被执行人隆化县金鑫铁选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隆民初字第54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乔井德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隆化县金鑫铁选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给付9.223683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6年4月12日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隆民初字第540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洪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