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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钟执字第0172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纪萍与刘庆九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萍,刘庆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钟执字第0172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纪萍。被执行人刘庆九。申请执行人纪萍与刘庆九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钟民初字第22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刘庆九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纪萍支付97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等执行材料,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本院遂展开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刘庆九名下有部分房产,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庆九所有的位于本市怀德苑26幢丁单元301室房地产及怀德苑车库一区26号。因被执行人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本市怀德苑26幢丁单元301室房地产及怀德苑车库一区26号,因被执行人查无可其他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钟民初字第225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小燕代理审判员  周 海代理审判员  王 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姜 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