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3执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李小琴与宝鸡市金台区中山东路街道办事处金陵村一组所有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琴,宝鸡市金台区中山东路街道办事处金陵村一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3执8号申请执行人李小琴,女,汉族,生于1957年6月8日,住宝鸡市金台区陈仓园100亩地铁路b区18-3-5,证件号码610303195706080420。被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中山东路街道办事处金陵村一组,住宝鸡市金台区北环路十八孔桥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民初字第132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中山东路街道办事处金陵村一组银行存款2293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宗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国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