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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17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杭州鑫豪节能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萧山河庄江诚五金塑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鑫豪节能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河庄江诚五金塑料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1703号原告杭州鑫豪节能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531973-1,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乔司镇朝阳村。法定代表人刘九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碎有,浙江宝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萧山河庄江诚五金塑料厂,组织机构代码L5792872-6,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河庄街道新围村13组。负责人周江,男,198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鑫豪节能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萧山河庄江诚五金塑料厂周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鑫豪节能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76元,减半收取638元,由原告杭州鑫豪节能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伟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贺一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