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02执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王利英与朱洪伟、周世强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利英,朱洪伟,周世强,河北冠鹏橡胶脚轮制造有限公司,衡水万泽橡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560号申请执行人王利英。被执行人朱洪伟。被执行人周世强。被执行人河北冠鹏橡胶脚轮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故城县。法定代表人朱洪伟,经理���被执行人衡水万泽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深州市。法定代表人徐强,经理本院于作出的(2015)衡桃沼民二初字第131号及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11民终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2520000元、(该利息自2015年3月13日起,以100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8%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受理费42955元、保全费5000元及执行费79968元,合计人民币1264792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人朱洪伟、周世强、衡水万泽橡塑有限公司、河北冠鹏橡胶脚轮制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2647923元。二、如银行账户存款不足本裁定第一项执行数额,则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得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