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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执字第00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安静与被执行人王铁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静,王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字第00244号申请执行人安静,女,1980年10月9日生,满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沙河营乡谷屯村,身份证号2114021980********。被执行人王铁,男,1979年9月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钢屯镇赵屯村,身份证号2114021979********。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静与被执行人王铁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连钢民初字第0008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秀梅审判员  韩景龙审判员  潘世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