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执字第00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安静与被执行人王铁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静,王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字第00244号申请执行人安静,女,1980年10月9日生,满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沙河营乡谷屯村,身份证号2114021980********。被执行人王铁,男,1979年9月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钢屯镇赵屯村,身份证号2114021979********。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静与被执行人王铁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连钢民初字第0008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秀梅审判员 韩景龙审判员 潘世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