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民终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袁振宇与杜运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运清,袁振宇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民终8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杜运清,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委托代理人王长青,内蒙古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袁振宇,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委托代理人张英才,内蒙古英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今贵,北京尚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杜运清因与被上诉人袁振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扎兰屯市人民法院(2015)扎民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阿润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静超、代理审判员宋维慧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并于2016年3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杜运清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长青,被上诉人袁振宇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英才、冯金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杜运清在本案二审期间,申请对减少的工程量及价款进行鉴定。为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鉴定委托扎兰屯市人民法院进行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扎兰屯市人民法院(2015)扎民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扎兰屯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4570元,退回上诉人杜运清。审 判 长 阿 润审 判 员 张静超代理审判员 宋维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蕾附: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