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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603民初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孙多玉与潘进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603民初235号原告孙某某,女,汉族,住兵团第六师芳草湖总场。被告潘某某,男,汉族,住兵团第六师芳草湖总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孙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潘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邮寄费44.4元,合计119.4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学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明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