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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初字第01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文超与被告段玉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超,段玉涛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1391号原告王文超,男,1983年2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马超,男,199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段玉涛,男,197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超与被告段玉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文超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文超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依法减半收取,其余64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孙晓凤审 判 员  史 琳代理审判员  孙龙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邓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