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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刑终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赵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刑终49号原公诉机关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个体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辩护人董波,江苏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2015)宿城刑初字第0888号刑事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原审被告人赵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赵某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某撤回上诉。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5)宿城刑初字第088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 莉代理审判员  戴建军代理审判员  张成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戴玉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