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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2执5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靳建鸣申请执行李春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建鸣,李春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556-1号申请执行人靳建鸣,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春辉,男,汉族。靳建鸣申请执行李春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4民终2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李春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靳建鸣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从2013年1月24日至2015年7月16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案件受理费11834元及保全费4620元,由李春辉承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被执行人还应承担利息303488.9元。本案执行费为1043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春辉银行存款819942.9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严宝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