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行终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马琴如与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其他行政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琴如,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01行终238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马琴如,女,196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上诉人(原审被起诉人)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住所地:成都市二环路北一段*号。法定代表人李永捷,局长。上诉人马琴如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5)金牛行初字第151号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马琴如上诉称,上诉人于2015年5月30日在成飞医院预付款收据可以证明社保局拒绝报销上诉人住院费,请求撤销一审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依法报销上诉人2015年5月30日至2015年6月5日在成飞医院住院的一切费用。本院认为,马琴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报销2015年5月30日至2015年6月5日在成飞医院住院的一切费用。由于马琴如没有提交其已经向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提出申请的证据,因此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正确。上诉人马琴如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邱家德代理审判员 陈丽华代理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露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