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3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刘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3民初341号原告刘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振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冯利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