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肃民初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肃民初字第496号原告李某1,女,1989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肃宁县。被告李某2,男,198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肃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1诉被告李某2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1于2015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洪新审 判 员 尹慧爽人民陪审员 闫月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浩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