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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民初1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林江诉刘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江,刘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1504号原告林江,男,197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重庆人,个体户,住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镇。被告刘标,男。197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无业,住阜阳市颍泉区邵营镇。本院受理原告林江诉被告刘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刘标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刘标户籍地及经常居住地均在颍泉区,合同没有实际履行,要求我院将本案移送颍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在颍州区人民法院辖区,我院对于本案拥有管辖权。被告刘标的异议不能成立,依法应当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刘标对于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张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跃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娜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