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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7民初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孙某某诉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27民初393号原告:孙某某,女,生于1975年7月29日。被告:边某某,男,生于1974年2月3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苏满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智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