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2民初1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徐成、宋俭与王振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成,宋俭,王振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民初1159号原告:徐成,男,1975年5月2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原告:宋俭,男,1960年6月2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王振华,男,45岁,汉族,吉林省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成、宋俭诉被告王振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成、宋俭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成、宋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成、宋俭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闫喜宝审 判 员 孟 玲人民陪审员 孙亚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曾凡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