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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26民特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莫万群与申请人杨昌会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26民特20号申请人莫万群,女,1958年10月7日生,布依族,住独山县下司镇。委托代理人柏必明,男,1982年10月17日生,布依族,住独山县下司镇。系莫万群之子。申请人杨昌会,男,1972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独山县尧棒乡。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受理了上列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员吴光福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莫万群与杨昌会财产纠纷,于2016年4月12日经独山县司法局下司司法所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由莫万群返还杨昌会8000元,定于2016年4月18月前支付。莫万群医疗发票上的其他余额归莫万群所有(注:发票金额为27075.22元,系莫万群、杨昌会共同预交,经过诉讼保险公司已向莫万群赔付)。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之间于2016年4月12日达成的调解协议,系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莫万群与申请人杨昌会于2016年4月12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义务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光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文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