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81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黎永芳与张玉华、朱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永芳,张玉华,朱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81执176号申请执行人:黎永芳,女,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身份证号码:×××0420。被执行人:张玉华,女,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身份证号码:×××0048。被执行人:朱江,男,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身份证号码:×××0017。与张玉华是夫妻关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黎永芳与被执行人张玉华、朱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玉华、朱江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朱江位于高州市南湖区上下塘的房屋,被本院(2015)茂高法执恢字第23号案评估、拍卖,得款1239040元,经申请执行人黎永芳申请对该拍卖款参与分配,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分配方案,本案分得23491.1元,用于支付受理费1050元、执行费668元、邮递费120元及申请执行人21653.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从本院(2015)茂高法执恢字第23号案拍卖款中划拨23491.1元到本案,用于支付受理费1050元、执行费668元、邮递费120元及申请执行人21653.1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梁 雄审判员 :邓志勇审判员 : 陈 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文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