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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2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孙年茂与天津市天旭机动车配件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年茂,天津市天旭机动车配件厂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2313号原告孙年茂。委托代理人王瑞卿,天津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天旭机动车配件厂,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区竹苑路6号创新基地D座106-2室。法定代表人孙志远。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年茂与被告天津市天旭机动车配件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年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92元,减半收取184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莫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