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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02民初7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陆某与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02民初765号原告陆某。被告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诉被告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于2016年4月12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某负担。审判员 李 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莉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