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81民初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杨桂香与周前华、李小艳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桂香,周前华,李小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81民初113号原告杨桂香,女,196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程显乐,武冈市司马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前华,男,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小艳,女,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受理原告杨桂香与被告周前华、李小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杨桂香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前华、李小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桂香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前华、李小艳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桂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桂香负担。审 判 员 唐少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谭 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