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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龙劳初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何秋芳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XXX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何某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龙劳初字第513号原告深圳市XXX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国芳,总裁。委托代理人周芬芳,该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余军,该公司法务。被告何某芳。委托代理人陆歆,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及裁判结果如下:一、入职时间:2001年7月21日。二、离职时间:2015年5月5日。三、离职原因:被告以原告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主张被迫辞职。四、工资情况:原告称工资结构为正常时间工资+加班工资+其他补贴;被告称工资结构为正常时间工资+加班工资+职位补贴+工龄补贴+住房补贴+通讯补贴+全勤奖。五、年休假情况:原告称已安排2013年度年休假;被告称未休2013年度年休假。六、仲裁情况:被告向深圳市龙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深圳市龙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深华劳人仲(龙华)案【2015】342号仲裁裁决,裁令1、原告须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7031.32元;2、2015年4月份工资差额450元、2015年5月1日至4日工资746.33元、被克扣的工资900元;3、2013年、2014年度高温津贴1500元、2013年度年休假工资1471.26元、2014年度年休假工资831.26元;4、律师费4578.45元。驳回原告全部仲裁请求。七、原告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判决原告不予承担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7031.32元;2、判决原告不予承担被告2015年4月份工资差额450元,被克扣的工资900元;3、判决原告不予承担被告2013年、2014年度高温津贴1500元;4、判决原告不予承担被告2013年度休假工资1471.26元。5、判决原告不予承担被告律师费4578.45元。八、本院裁决意见:1、关于经济补偿金:庭审中,原告称自2015年2月开始,职位补贴和通讯补贴就未向被告发放,本院认为,原告存在未向被告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被告以此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应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双方认可的银行流水,依法核算出被告的月平均工资为3234.75元【(3175.44元+3099.44元+3111.44元+3699.95元+3211.44元+3765.92元+3210.44元+776.01元+3008.74元+2913.74元+2907.74元+2907.74元+3029.08元)÷12】,因双方对2015年2月之后的工资存在争议,故上述平均工资计算期间为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根据被告的工作时间,原告应向被告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数额为45286.5元(3234.75元/月×14个月)。2、关于4月份工资差额及被克扣的工资900元:庭审中,原告称2015年2月开始,职位补贴和通讯补贴就未发放,每月为450元,故原告应向被告支付2015年4月份工资差额450元及被克扣的2015年2月、3月工资900元。3、关于高温津贴,被告的工作岗位为清洁工,被告称主要负责车间、厕所、厂区绿化等区域的卫生。被告工作场所部分处于室外,原告应向被告支付高温津贴。庭审中,原告称已向被告支付了高温津贴,并提交了工资表,但并无被告方签字,故本院不予以采信。综上,原告应向被告支付2013年度、2014年度高温津贴1500元。4、关于2013年度年休假工资:原告称被告已休2013年度年休假,并提交了2014年的放假通知作为证据;被告予以否认。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实被告已休年休假,故原告需向被告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本院确认仲裁认定的数额,即1471.26元。5、关于律师费,原告已支出律师费5000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律师代理费根据双方的胜诉比例共同分担,原告应向被告支付律师费4379.26元。九、判决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深圳市XXX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何某芳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数额为45286.5元;二、原告深圳市XXX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何某芳支付2015年4月份工资差额450元及被克扣的2015年2月、3月工资900元;三、原告深圳市XXX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何某芳支付2013年度、2014年度高温津贴1500元;四、原告深圳市XXX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何某芳支付2013年度年休假工资1471.26元;五、原告深圳市XXX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何某芳支付律师费4379.26元;六、驳回原告深圳市XXX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七、原告深圳市XXX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何某芳支付2014年度年休假工资831.26元;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  洪  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叶丽敏(兼)书 记 员 陈    颖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所需费用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高温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第十一条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第3页共9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