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姑苏民四初字第015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尚玉玫与黄俊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玉玫,黄俊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姑苏民四初字第01584号原告尚玉玫。委托代理人陈奇峰、徐莉,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俊哲。原告尚玉玫与被告黄俊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尚玉玫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奇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俊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尚玉玫诉称:原、被告系多年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紧张提出向原告借款,原告先后通过银行转账及现金的方式向被告提供借款44000元。因原、被告系朋友,所以原告未要求被告写借条,但原、被告之间的借贷事实有双方的短信予以证实。借款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分文未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4000元,并支付原告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被告黄俊哲未作答辩及举证。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3日,原告尚玉玫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向被告黄俊哲分两笔转账共2万元。原告庭审中陈述被告共向其借款44000元,其余24000元系现金交付。原告提供双方的短信记录作为证据,被告向原告发送的短信记录有如下内容:“我借到两千了,一共要给他们三千帮我想办法再借一千能吗?这样后天我就能拿到钱了,到时候全部都能还给你了,不骗你真的,还你四万五千。”原告向被告催要相应的款项时,被告发短信给原告:“没呢,只能等时间了,上次跟你说差一千,没办法!”。原告要求被告出具借条时,被告发短信给原告:“好吧,到时候再联系吧,我现在有事呢!”以上事实,有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打印单、短信记录打印件、通信服务费发票、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尚玉玫向被告黄俊哲转账2万元,被告向原告发送的短信证明其认可结欠原告借款44000元的事实,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并有效,被告理应归还原告该笔借款。被告未及时归还借款,原告按照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主张自起诉之日起的逾期利息,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利率不应超过年利率6%。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俊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尚玉玫借款本金人民币44000元,并支付原告逾期利息(自2015年11月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年利率6%为上限)。(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尚玉玫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苏州大观名园支行,账号49×××84,汇款时请注明案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500元,由被告黄俊哲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 判 长  宁晓鹏代理审判员  程广超人民陪审员  郁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彬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