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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8执1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黄佑翠与陈兵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佑翠,陈兵,陈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8执134-1号申请执行人黄佑翠,女,汉族,1990年03月03日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被执行人陈兵,男,汉族,1976年02月03日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被执行人陈锁,男,汉族,1971年12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案由:健康权纠纷本院(2015)兴民初字第13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兵、陈锁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佑翠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陈兵在四川兴文石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帐号xxxxxxxxxxxxxxxx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兵在四川兴文石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帐号xxxxxcxxxxxxxx的存款6531元(大写:陆仟伍佰叁拾壹圆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强审判员 王庸鸿审判员 罗安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 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