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973刑初4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欧厚菊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厚菊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73刑初454号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厚菊,女,197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衡南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9月1日被羁押,同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辩护人高嵩、桂明昊,广东勤诺律师事务所律师。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三区检刑诉(2016)3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厚菊犯赌博罪,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静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厚菊及辩护人高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2年开始,被告人欧厚菊在其居住的东莞市樟木头镇樟罗社区碧河花园29座1单元104室内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收受他人非法外围六合彩投注。截止至案发,欧厚菊共收受六合彩投注额为约12万元,其中,共收受李某1、付琼、李某2三人(均另案处理)的投注额约67990元。2015年9月1日21时许,公安人员在上述104房将欧厚菊抓获,并起获作案的手机3台。公诉机关提供了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搜查笔录,手机三台,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清单,手机微信截图,农业银行交易流水,通话清单,证人李某1,付琼的证言,辨认笔录和指认笔录,证人李某2,王海洋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人詹某的证言,被告人欧厚菊的供述、检察笔录和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欧厚菊无视国法,组织他人参与六合彩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欧厚菊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未提出辩解。辩护人提出:1.指控其收受投注120000元的证据不充分;2.危害性小;3.被告人没有获利;4.悔罪态度好。请求对欧厚菊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欧厚菊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欧厚菊以收受六合彩投注的方式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律,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欧厚菊犯赌博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欧厚菊能够自认其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第1、2、3点意见,经查,认定欧厚菊收受投注的数额系根据其本人的供述并结合提取自其手机同投注人员的聊天记录内容而得出的,庭审中欧厚菊亦无异议,且欧厚菊的行为破坏公序良俗,其收受六合彩投注的时间长达三年,危害性较大,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内容,其是否获利不影响对其定罪量刑,故对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所提其他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随案移送的手机三部系作案工具,依法应予没收。根据被告人欧厚菊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欧厚菊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随案移送的三部手机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哲审 判 员  刘 超人民陪审员  林顺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伟兴第1页共4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