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319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暴建彪与李贵生、李随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暴建彪,李贵生,李随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3190-2号申请执行人暴建彪,男。被执行人李贵生,男。被执行人李随成,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2014)神民初字第029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暴建彪于2014年12月2日向神木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陕西省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日指令榆阳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随成所有的位于神木县***的房屋一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树高审 判 员 纪润梅人民陪审员 纪凤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