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邱兆运与潍坊缪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兆运,潍坊缪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民初字第60号原告邱兆运。被告潍坊缪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和平街16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兆运与被告潍坊缪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其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潍坊缪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地址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原告亦不能补充材料确定被告潍坊缪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住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邱兆运的起诉。审判员 王洪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邬铭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