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03民初1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庸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庸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03民初1516号原告庸某某,女,汉族,1987年5月26日生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988年11月1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庸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红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