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槐执字第10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济南穿山甲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王光亮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市穿山甲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王光亮,王之华,邓希国,张义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槐执字第1090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市穿山甲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薛中,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光亮,男,197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被执行人王之华,197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王光亮。被执行人邓希国,男,197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被执行人张义芬,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邓希国。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3)槐商初字第7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槐执字第10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宗赤军执行员 刘昌珉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逄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