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1民初21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郝之印与张光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之印,张光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2167-1号原告郝之印,男,1981年4月12出生,汉族。被告张光超,男,199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郝之印诉被告张光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银行存款、房产等价值50000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闵健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