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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民初21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郝之印与张光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之印,张光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2167-1号原告郝之印,男,1981年4月12出生,汉族。被告张光超,男,199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郝之印诉被告张光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银行存款、房产等价值50000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闵健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