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4民初1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吴进文与南京诚隆商娱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广东宝克文具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进文,南京诚隆商娱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广东宝克文具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4民初1421号原告吴进文,男,汉族,1947年2月16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被告南京诚隆商娱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长乐路132号。法定代表人SEANJOHNCLARKE,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江夏鸾,该公司员工。被告广东宝克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和平镇新和居委桥下洋。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进文与被告南京诚隆商娱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广东宝克文具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2015年11月30日,本院就吴进文与南京诚隆商娱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做出(2015)秦民初字第4660号民事判决书,目前该案处于上诉阶段。本案须以吴进文与南京诚隆商娱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周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王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