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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6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0-22

案件名称

才丽与鄂敏发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才丽,鄂敏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执65号申请执行人才丽,女,196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中天集团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执行人鄂敏发,男,197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才丽与被执行人鄂敏发借贷纠纷一案中,才丽于2016年1月4日依据本院[2014]富民初字第78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要求鄂敏发偿还欠款9万元,利息54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房产管理部门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坐落于富区铁北办事处甲区4号楼3单元2层1号房屋一套更名至才丽名下用于抵偿欠款9万元,余款5400.00元放弃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4]富民初字第7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瑞麟审判员  杨占录审判员  姜圣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宿茂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