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6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0-22
案件名称
才丽与鄂敏发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才丽,鄂敏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执65号申请执行人才丽,女,196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中天集团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执行人鄂敏发,男,197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才丽与被执行人鄂敏发借贷纠纷一案中,才丽于2016年1月4日依据本院[2014]富民初字第78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要求鄂敏发偿还欠款9万元,利息54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房产管理部门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坐落于富区铁北办事处甲区4号楼3单元2层1号房屋一套更名至才丽名下用于抵偿欠款9万元,余款5400.00元放弃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4]富民初字第7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瑞麟审判员 杨占录审判员 姜圣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宿茂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