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4民终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胡承华与珠海市昌安假日酒店、林文宣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珠海市昌安假日酒店,胡承华,林文宣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民终2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市昌安假日酒店,住所地:珠海市。投资人:林文宣。委托代理人:黄义勇,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承华,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委托代理人:张杰,广东鼎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林文宣,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委托代理人:黄义勇,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珠海市昌安假日酒店及原审被告林文宣因与被上诉人胡承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582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林文宣接到法院通知后逾期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珠海市昌安假日酒店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林文宣逾期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应当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珠海市昌安假日酒店申请撤回上诉是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原审被告林文宣的上诉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准许上诉人珠海市昌安假日酒店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468.42元,减半收取15234.21元,由上诉人珠海市昌安假日酒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詹 洁代理审判员 马 艳代理审判员 唐龙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梁敏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