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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24执4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罗某甲申请执行罗某乙、罗某丙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4执40号之四申请执行人罗某甲,男,1935年5月15日生。被执行人罗某乙,男,1960年8月19日生。被执行人罗某丙,男,1958年3月30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某甲与被执行人罗某乙、罗某丙(2016)云2324执40号赡养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36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现确认本院(2004)南民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由罗某乙、罗某丙各给付罗某甲2015年度生活费150元及第三项由罗某乙、罗某丙各承担罗某甲的住院医疗等费868元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4)南民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由罗某乙、罗某丙各给付罗某甲2015年度生活费150元及第三项由罗某乙、罗某丙各承担罗某甲的住院医疗等费868元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文学审判员  袁 鸿审判员  普娅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洪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