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4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刘祯珍与苏州斯诚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祯珍,苏州斯诚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4170号原告:刘祯珍。被告:苏州斯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虞山镇言里村。法定代表人:李承君。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祯珍诉被告苏州斯诚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祯珍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郎梦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