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终69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陈宏与陈磊,杨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宏,陈磊,杨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69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宏(曾用名陈旭红)。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磊。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燕。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上诉人陈宏因与被上诉人陈磊、杨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38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陈宏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宏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涂超群审 判 员 黄 新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余璐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