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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民终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2-06

案件名称

冯喜双与赵连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喜双,赵连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终3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喜双,住龙江县。委托代理人范金凤(冯喜双之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连才,住龙江县。上诉人冯喜双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龙江县人民法院〔2015〕龙江商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冯喜双在本院审理中提出对本案所涉的欠据中“冯喜双”的签名进行笔记鉴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龙江县人民法院〔2015〕龙江商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龙江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还给上诉人冯喜双。审判长  谢英新审判员  严凤兰审判员  吴 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宪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