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民终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2-06
案件名称
冯喜双与赵连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喜双,赵连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终3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喜双,住龙江县。委托代理人范金凤(冯喜双之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连才,住龙江县。上诉人冯喜双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龙江县人民法院〔2015〕龙江商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冯喜双在本院审理中提出对本案所涉的欠据中“冯喜双”的签名进行笔记鉴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龙江县人民法院〔2015〕龙江商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龙江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还给上诉人冯喜双。审判长 谢英新审判员 严凤兰审判员 吴 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宪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