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02执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尹红杰与吴文斌、余再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红杰,吴文斌,余再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02执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尹红杰,男,1967年5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执行人:吴文斌,男,1963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执行人:余再红,男,1966年9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5)杜民二初字第001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吴文斌、余再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文斌、余再红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尹红杰支付1075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31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余再红及其妻陈芳如名下的银行存款10881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余庆审 判 员 王胜杰代理审判员 王晓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静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