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21民初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张雪猛与赵宏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雪猛,赵宏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初320号原告:张雪猛,男,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姜祥满,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宏磊,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陈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雪猛与被告赵宏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张雪猛于2016年4月8日以病情尚未稳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雪猛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雪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雪猛负担。审 判 长 谢友红人民陪审员 袁冬梅人民陪审员 张 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英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