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执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青岛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姜圣德、于樱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姜圣德,于樱,盛泰,湖南安慈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青岛亿安海洋植物胶囊药业有限公司,青岛宏凯润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青岛丰泰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青岛万和热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3执332号申请执行人青岛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伟东。被执行人姜圣德。被执行人于樱。被执行人盛泰。被执行人湖南安慈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盛泰。被执行人青岛亿安海洋植物胶囊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盛泰。被执行人青岛宏凯润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盛泰。被执行人青岛丰泰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盛泰。被执行人青岛万和热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盛泰。申请执行人青岛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姜圣德、于樱、盛泰、湖南安慈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青岛亿安海洋植物胶囊药业有限公司、青岛宏凯润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青岛丰泰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青岛万和热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3818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100万元及利息。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青岛丰泰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位于青岛即墨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三路以南、高新四路以北两地块和被执行人青岛亿安海洋植物胶囊药业有限公司位于青岛即墨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三路以南、高新四路以北D地块,该不动产目前不具备处置变现条件,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381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王玉华审判员 侯昭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邹佩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