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81民初27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刘某与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81民初2769号原告刘某,女,197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现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连某,男,197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委托代理人肖霞,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连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朱自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健辉附注: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