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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2刑初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02刑初57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3月28日被取保候审。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6)5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4月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份,被告人陈某甲租用本区16-7号后间开设赌场,招引不特定人员以麻将牌九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2015年12月1日19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抓获正在开设赌场的被告人陈某甲,另查获参赌人员林某甲、陈某乙、包绍忠等20余人、赌资人民币19650元及麻将一副。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林某甲、陈某乙、包绍忠、徐某甲、方某、林某乙、周某、徐某乙、钱某、林某丙、林某丁、李某、毛某甲、徐某丙、徐某丁、毛某乙、毛某丙、黄某甲、徐某戊、雷某、黄某乙、王某、吴某、苏某、刘某的证言、人员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综合考量本案的犯罪情节、性质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对其还可依法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麻将一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直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董伟靖附: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