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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1执恢2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秦某与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某,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1执恢263-1号申请执行人:秦某。被执行人:巴某。申请人秦某与被执行人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阿鲁民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5)阿鲁民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巴某在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社的账户内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成广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青 青 关注公众号“”